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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退、转业军人的劳动合同 | |||||
作者:51kw.com 文章来源:www.51k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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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部门每年都为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颁发专门的文件,并投入相当的财力、人力做好这项工作,这体现了国家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视。 一个前提、两个原则和一个特例 离开军队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回到地方开始就业或重新就业,就要与各种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条解释就是明确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来上海就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前提、两个原则和一个特例。 一个前提: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回地方就业有许多方式和途径,而这条规定适用的仅仅是一种情况,即“由政府部门安置进单位的”。那么为什么还要强调“初次”呢?这是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可能给予某些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不止一次的安置,那么就不能享受“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的待遇。 由于就业选择方式越来越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原来完全由政府“包下来”的方法已经不是唯一安置方式。有不少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通过自己的各种渠道而落实就业。政府鼓励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多种渠道落实就业,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但是用这样方式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不属于上面规定的范围。 那么怎么才叫“初次”呢? 比如A先生在服役15年后转业回地方,由地方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安置进了一家单位,并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了几个月,由于各种原因,他不能适合这个工作,自己也不想再在这家公司干下去了。经过协商,公司和他都同意无条件解除合同。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又为他联系了一家单位。这样,虽然他符合“政府安置进单位的”的条件,但是因为不是“初次”,所以他的军龄不能视作这家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有关本单位服务年限可以享受的待遇,他只能从进入这家单位开始计算。但是他的军龄能算入累计工作年限。 两个原则:签订合同和工龄计算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被政府安置进单位就业,他的身份就转变成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他们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没有什么两样了,因此应当根据《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为什么对这种情况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呢? 工作年限也叫“工龄”,就是一个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在工龄中至少有三种不同又相互联系的说法:本单位服务的工龄、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本单位服务工龄比较好理解,就是你在同一家单位工作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连续的,特殊情况也可能当中断开,比如离开若干时间后又回这家单位。因此即使在同一家单位,也可能出现本单位连续服务的年限和累计服务年限)。连续工龄是指从现在往前推没有断掉过的工作时间。比如你从1990年开始工作,在1995年辞职后在家休息了2年,又进了另一家单位工作至今,那么你就有3个不同叫法的工龄:为本单位服务的工龄8年(1997年至今),累计工龄13年(辞职前5年加后来的8年)连续工龄也是8年。 就目前来说,这三种不同的工龄有着不同的作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基本按累计工龄(当然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1993年前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而病假工资的计算则按连续工龄。而为本单位服务的工龄用处相对最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年限,医疗期的计算都按本单位服务年限。 如果符合上面所说的前提,单位接受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那么不论他当了多少年的兵,军龄都作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这个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和保护。 一个特例:自谋出路 从2001年起,有关部门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进行了改革,增加了“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方式。由于国家和上海市对这部分人员给予其他的待遇和照顾,所以就不再享受上述待遇了。 服役期间劳动合同的处理 如果一个参加工作的人去服役,而去服役时劳动合同还没有履行完,那么他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又如何处理呢?比如签订了5年期限合同的人,在工作了3年后依法去服役了,服役时间也是3年,那么3年后他回到地方,原工作单位是否可以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而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后,对当事人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虽然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不履行的情况是因法定原因或经双方约定而发生的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这里的中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因故暂停履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又恢复履行。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发生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当事人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当事人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相互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根据这条规定,只要这个人要求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他可以继续履行服役时没有履行完的合同年限,直到这个时间结束,才能根据双方的协商处理以后的劳动关系。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摘录) 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规定的津贴补贴]×(80%十增发%)}十基础工资十军龄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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