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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            【字体:
全国各省、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
作者:51kw.com    文章来源:www.51k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9

(一) 北京市
  军队转业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北京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
    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
    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
    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的。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
    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二) 天津市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者);
    二.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现在工作、户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从天津市入伍的。
    四.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来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五.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天津市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因工作需要不宜调离天津市的;
    六.符合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予以照顾接收。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并在天津市驻军服役,其配偶在天津市工作满5年(含双军人);
    2.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天津有常住户口;
    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工作或水面舰艇服现役满 15年,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边远地区类别按( 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其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系天津市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的,一方转业,可到天津市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要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前期转业的一方在天津市工作满五年,后转业一方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

(三) 河北省暨石家庄市
    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河北省安置:
    一.原籍河北省或从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三.转业干部系外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有常住户口的(不含随军来的)。
    四.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的转业干部到省会石家庄市安置的,其配偶须在石家庄市工作满5年或婚前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
    五.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从事飞行工作或在水面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类别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转业干部,其配偶在河北省工作或婚前在河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六.夫妇均系外省籍,到石家庄市以外安置的,须其配偶在河北省有常住户口;到石家庄安置的,须符合【1990】国转办字第6号文件规定,或其配偶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10年以上的。
    七.省内急需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 山西省暨太原市
    1.转业干部自幼生活在山西并从山西入伍。
    2.配偶系山西籍,现在山西工作或定居。
    3.夫妻双方同时转业,一方从山西入伍。
    4.转业干部的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在山西工作或定居并有常住户口,身边确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
    5.符合【1990】国转办字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含夫妻双方同系军队干部,一方转业)。
    6.山西经济建设急需并具有特殊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太原市安置:
    1.自幼生活在太原市、有常住户口并从太原市入伍。
    2.入伍前在太原市工作。
    3.配偶现在太原市工作,工作关系与户口均满三年以上。
    4.父母在太原市工作或定居,身边确无子女。
    5.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且工作急需。
    符合进太原市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省直单位(含中央驻省单位)接收安置:
    1.入伍时系国家正式职工,原单位现仍属于省直单位。
    2.配偶现在系省直单位(不含太原市驻军所属单位)的国家正式职工。
    3.父母均在省直单位工作,现未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4.荣立一等功或获得全国、全军荣誉称号。
    5.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且工作急需。
(五) 内蒙古自治区暨呼和浩特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治区接收安置:
  1.内蒙古自治区入伍的;
  2.配偶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居住的(有常住户口,下同);
  3.转业干部或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居住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安置;
  4.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同时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呼和浩特市(含市辖旗、县、区,下同)接收安置:
  1.从呼市入伍(不含院校入伍、户口在呼市而从呼市入伍的);
  2.配偶为呼市籍,在呼市结婚生活三年以上;
  3.配偶随军或调动工作来呼市,在呼市工作、居住五年以上的;
  4.转业干部父母离退休后在呼市定居(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而又需要照顾的。
(六)辽宁省暨沈阳市、大连市、抚顺市
  一.外省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配偶系辽宁原籍,现在辽宁居住,结婚四年以上的;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婚前有常住户口的;
  (2)配偶系随军到辽宁,现在辽宁居住,工作八年以上的;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工作满五年的;
  (3)父母或岳父母在辽宁居住,确系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二.省内地区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辽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原籍、入伍地或爱人现居住市安置;
    (2)不属沈阳、大连两市原籍、入伍,要求到两市安置的,其配偶是两市原籍,须在两市居住并结婚四年以上;其配偶不是两市原籍,须随军在两市居住八年以上;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两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在两市工作满五年的;
    (3)符合接收条件的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由配偶工作、居住的市安置。
  三.抚顺市军转政策问答
  1.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应到何部门报到?
  答:军队干部转业后,首先要确认返回的地区,待确定以后,再到当地军转部门报到。其次是报到时需要填写军转干部来访登记表,主要填写:本人自然情况、主要专长、奖惩情况、家属子女情况、住房,对工作分配意见及去向,以便军转部门及时掌握每名军转干部的各种情况。
  2.军转干部在办理手续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1)军转干部及随迁家属报到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办理。
       (2)办理手续时军转干部必须本人到场,否则不予办理。
       (3)军转干部在军转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但未到接收单位报到,或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无故不上班工作,超过报到截止日期10天,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3.军转干部分配工作包括哪些程序?
  答:我市分配军转干部的程序是这样的:第一步由省军区移交办公室、省武警总队移交办公室向省军转办交接军转干部档案。第二步由省军转办向我市移交。第三步根据省军转办确定时间,到省军区、省军转办接收军转干部档案。第四步待军转干部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后,将分配结果报送省军转办、省军区移交办。第五步确定岗位后,市军转办向军转干部其部队发出办理各种手续通知。
   4.军转干部如何办理户口手续?
  答:办理军转干部的户口手续,应由军转干部持在原部队开出的各种手续,军转安置部门开出落户介绍信,到市户政处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家属及子女,要同时持有家属和子女户口迁移证,到上述户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四.抚顺市军转政策
  1.关于地区分配
  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入伍地安置,市属新宾、清原、抚顺县、顺城区入伍的正营职以上全迁户转业干部,如本人要求留在市内,并服从军转办统一分配,可照顾留在市内。
    上述三地入伍的转业干部,其爱人在市内工作且户口在市内,可留在市内安置。
  2.关于职务安排
  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要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在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的转业干部,不能相应安排实际职务的,可相应安排非领导职务。分配到企业的要自然聘任一届,然后参加企业内部竞争。
  3.关于分配方法
  转业干部的行业分配,采取“计划分配与推荐选要相结合”的方法,对进入国家机关的转业干部,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军转干部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要把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同安置工作结合起来,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量化考核成绩,对团职转业干部、二等功荣立者、长期在边防、海岛、飞行、潜艇等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在行业分配时将给予一定照顾。
  4.关于随迁家属工作安排及住房问题
  1999年以前随军全迁的转业干部,原则上分配到企业或有解决住房能力的单位,其住房由单位解决。市军转办将充分利用国家为军转干部建房所制定的优惠政策,采取”集资联建、有偿分配“的方法,统一建设转业干部住宅楼。2000年以后转业干部,国家将统一下发建房基金,建立本人帐户,资金由本人支配。
(七) 吉林省暨长春市
  吉林省接收条件:
  一.转业军官原籍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吉林省籍,现仍居住在吉林省且有常住户口,并结婚三年以上的;
  三.除长春市以外各市、州的当地驻军,转业军官本人及其家属外省籍,其配偶经部队组织批准已随军的(不含不符合随军条件调动随迁的),可以接收并就地就近安置;
  四.双军人双转,其中一方是吉林省原籍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五.双军人均外省籍,单方转业,驻军在吉林省满五年以上的;
  六.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内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边无子女的;
  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及获得军队总部(地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八、服役时间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军官,按国转办字( 1990)06号文件规定办理。
  长春市接收条件:
  一.原籍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它地区在长春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长春市籍,现仍居住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并结婚满四年以上的;
  三.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春市工作,住满八年以上的;
四.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军官,其配偶婚前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结婚满四年以上的;
五.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军官,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春市工作,居住满六年以上的;
六.双军人双转,其中一方是长春市原籍或从长春市入伍的。双军人单方转业,驻军在长春满八年以上的;   
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长春市居住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边无子女的。
(八) 黑龙江省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到非省会城市安置:
  (1)原籍黑龙江省或从黑龙江省入伍的:
  (2)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婚前在黑龙江省有常住户口,且结婚满三年以上的;
  (3)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到黑龙江省工作、居住满五年以上的;
  (4)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一方是黑龙江原籍、入伍的;双军人均系外省原籍、入伍,单方转业,驻军在黑龙江省满五年以上的;
  (5)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父母或岳母因工作调动、退休定居黑龙江省并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到省会哈尔滨市安置:
  (1)原籍哈尔滨市或从哈尔滨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哈尔滨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2)本省其他地区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婚前在哈尔滨有常住户口,且结婚满三年以上的;
  (3)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婚前在哈尔滨市有常住户口,且结婚满四年以上的;
  (4)本省其他地区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在哈尔滨市工作、居住满八年以上的;
  (5)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在哈尔滨市工作、居住满八年以上的;
  (6)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一方是哈尔滨市原籍、入伍的;双军人均系外省及本省其他地区原籍、入伍,单方转业,驻军哈尔滨满八年以上的;
  (7)父母或岳父母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定居哈尔滨市并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8)在担任现职期间,荣立一等功及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需要照顾安置的。
  三.不具备以上所列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部队不移交地方转业安置;
  (1)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
  (2)受过刑事处分(不含过失犯罪),在部队有问题未做结论、受留党(团)查看处分期限未满的;
  (3)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以及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满一年的。
(九)上海市
  根据(1990)国转办字6号和中办发(1995)5号文件规定,以及“京、津、沪三市要适当控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转业干部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的)。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或转业干部虽上海入伍,但其父母调(迁)出本市,在沪无住房的,不符合本条件(以下同)。
   第二条:转业干部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应到外省市安置,如转业干部服现役满15年,配偶已随军随队,到外省市安置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接收(转业干部服现役不满15年或配偶随军未随队,不能随带配偶、子女)。
    第三条:双军人一方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服现役满15年,另一方系外省籍,回其原籍、入伍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接收;如上海一方服现役不满15年,可单身进沪,另一方转业时则按第八条规定执行,不作为全迁户。
    第四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有住房,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子女出国留学不属身边无子女),或其配偶系独生子女且结婚满3年,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有住房。
    第五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其配偶工作和生活基础在沪,在沪有常住户口,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转业干部系“文革”期间上海上山下乡知青,从外地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可适当照顾到本市边缘地区安置。
   从上海考入外地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分配入伍的,可参照本条件。
    第七条:驻沪部队转业干部(上海市行政区划内)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随军进沪工作满5年以上,以落户时间为准,现生活基础在上海,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确有困难,且不需要地方解决住房(由部队政治机关和营房部门出具证明)可适当照顾接收。
   双军人双外籍转业干部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八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现工作、生活基础在沪,且结婚满三年以上。
    第九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或配偶婚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或配偶从本市随军到部队,现上海有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照顾接收;
   (1)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从事飞行或水面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3)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类岛屿等特别艰苦地区连续工作满15年的。
(十) 江苏省
  转业干部一般回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安置。对确有困难要求跨地区安置的转业干部按中办发【1995】5号文件和苏政发【1994】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到南京市市区安置的: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本地工作满五年;或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2)营职以下的外省籍干部,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八年;或与本地人结婚满五年;或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边远地区类别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和从事飞行或潜艇工作满10年,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五年;或因公因战致残(二等乙级以上),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五年。
   (3)营职以下的本省籍干部,配偶在本地工作满五年;或与本地人结婚满四年。
  二.外省籍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随调、转业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等五个市市区工作满五年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
  三.本省籍转业干部的配偶已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等五个市市区工作的;或转业干部的配偶已在南通、扬州、淮阴、盐城、连云港、泰州、宿迁及全省县(市)工作的,可在配偶所在地安置。
  四.双军人同时转业,可到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五.转业干部的配偶在江苏工作,系国家统配的大学生,具有真才实学,当地工作需要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六.转业干部入伍后全家迁到江苏、现本人未婚;或已婚,但父母或配偶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所在地安置。
  七.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是老红军,现在江苏居住的,可到父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安置。
  八.下述转业干部,可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安置:
   (1)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上),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从事飞行工作或在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4)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的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类别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工作满10年的,从事飞行或在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十一) 浙江省暨杭州市、宁波市
  一.浙江省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原籍浙江或浙江入伍的(不含从外省考入浙江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
  (2)配偶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到杭州、宁波两市安置需结婚满三年,落户满五年,外省籍转业干部到杭州、宁波两市安置需符合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
    (3)配偶系驻浙江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到杭州、宁波两市安置需在两市连续服役五年以上)。
    (4)双军人同时转业,一方符合进浙条件的。
  (5)转业干部系外省籍,其父母、岳母或公婆定居浙江,身边无子女的。
  (6)浙江省经济建设急需并有特殊专业技术的紧缺人才。
  二.杭州市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原户籍在杭州市区、从杭州市区入伍或外地入伍的,可回杭州市区安置。
  (2)非杭州户籍在杭州市入伍,其中入伍前是职工的,回杭州市安置;是从学校分配入伍的,回原籍安置。
  (3)非杭州市户籍又不是杭州入伍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情况者,可进杭安置:
  1.其配偶世居杭州市,包括学校毕业分配、转业、复员、退伍在杭州市工作且户口在杭州的;
  2.配偶是杭州市驻军现役干部,已经具备随军条件的;
  3.夫妻一同转业,其配偶是杭州市人的;
  4.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在杭州市,身边无子女的。
  三.宁波市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
  1.原籍在市三区并从三区入伍的(不含外地在宁波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
  2.原籍宁波市三区,在外省市大中专院校读书毕业入伍的。
  3.配偶原籍宁波市三区,户口现在三区的(如转业干部是外省籍、从外省入伍的,须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技术9级以上)。
  4.配偶是宁波市区驻军的现役军官,具备随军条件并经批准随军的。
  5.配偶随军(含比照随军条件转业)或工作调动,进宁波市三区落户五年以上的。
  6.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具备进宁波市三区安置条件的。
  7.父母、岳母或公婆在宁波市三区定(不含随军随迁来的),并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身体残疾无法照顾父母的。
  8.原籍宁波市或从宁波市入伍的,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配偶系城镇户口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2)进各县(市)和北仑、镇海区,安置条件的原则同上。
(十二) 安徽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的(不含院校分配入伍);
  (2)转业干部配偶是安徽人,并在安徽省工作的;
  (3)转业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安徽省工作,或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4)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是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的;
  (5)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当地驻军,转业干部本人及家属均系外省籍,且配偶业经军队组织批准随军的(不含不符合随军条件,调动随迁的),可以接收,就近就地安置;配偶随军在合肥市,且工作满三年的,转业干部可在合肥市接收安置;
  (6)驻皖部队双军人双外籍,一方转业,要求留安徽,其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7)现在我省的老红军,其子女转业来安徽安置不受条件限制;
  (8)对服役时间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干部,按国转办字(1990)6 号文件办理。
(十三) 福建省暨福州市、厦门市
    一.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服从分配者,可在福州、厦门二市区接收安置:
  1.福州、厦门市区籍或从福州、厦门区入伍的(不含院校毕业分配入伍);
  2.配偶系福州、厦门市区籍或自幼在福州、厦门市区成长,现在该市区有常住户口,且结婚两年以上的;
  3.夫妇双方非福州、厦门二市区籍,转业时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在福州、厦门市区连续工作满五年,常住户口满五年的;
  4.父母、岳父母、公婆定居福州、厦门市区(不含随军随迁的)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照顾并有住房的;
  5.荣立一等功,需要照顾安置的;
  6.荣立二等功和边防、海岛等艰苦工作及从事飞行、水面舰艇工作15年以上,配偶在福州、厦门二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
  7.福州、厦门二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并经考核同意接收,且接收单位、住房和家属工作均落实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服从分配者,由我省泉州、漳州、莆田、三明、龙岩、南平、宁德地市,福州市辖县(市)(以下简称泉州等地市)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泉州等地、市的(不含院校毕业分配入伍);
  2.配偶系泉州等地、市籍或自幼在泉州等地、市成长,现在有常住户口的;
  3.夫妇均系外省籍,配偶在泉州等地、市工作满五年,并有常住户口的;
  4.父母、岳父母、公婆在泉州等地、市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随迁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并有住房的;
  5.转业干部父母在福建工作或定居,其转业时尚未结婚的;
  6.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经考核同意接收的。
(十四) 江西省暨南昌市
  第一,转业干部具备下条件之一的,江西省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不含从外省考入江西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婚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现仍定居江西。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为江西全民所有制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在赣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四)夫妇同系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须为江西驻军现役干部,并具备家属随军条件。
  (五)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母定居江西,在当地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
  (六)江西急需的具备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南昌市安置(含部、省属驻南昌市单位):
  (一)原籍南昌市或从南昌市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入南昌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原籍或入伍地为南昌市属县的,由原籍(或入伍地)县安置。配偶在南昌市以外地区定居的,一般由其配偶所在地安置。
  (二)配偶婚前在南昌有常住户口,现仍定居该市结婚满一年的。
  (三)配偶随军在南昌市有常住户口,并在该市工作(全民或大集体正式职工)满五年。
  (四)夫妇同系军队干部,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其一方原籍南昌市或从南昌市入伍;夫妇均系外籍、地外市入伍的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应为南昌市驻军现役干部,并具备家属随军条件。
  (五)其父母或岳母定居南昌市,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六)南昌市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十五) 山东省暨济南市、青岛市
  一.山东省接收条件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2.配偶随军、随调现在山东工作满八年的。
  3.配偶婚前在山东有正式户口,现在山东工作,且结婚满五年的。
  4.转业军官或配偶系独生子女,其父母现在山东工作或离退休在山东安置的。
  5.转业军官的父母离退休在山东安置,身边无其他子女的。
  6.双军人双外籍,转业一方在山东驻军服役满十五年,且生活基础在山东的。
  7.双军人单外籍,外籍一方转业,须在山东驻军服役满十年,且生活基础在山东的。
  8.山东省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对少数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跨省安置的转业军官,按国家有关规定的酌情予以照顾接收。
  二.济南市、青岛市接收条件
  符合进山东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别在济南市、青岛市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两市的。
  2.配偶随军、随调,现在两市工作满五年的。
  3.配偶婚前在两市有正式户口,现在两市工作,且结婚满三年的。
  4.转业军官或配偶系独生子女,其父母现在两市工作或离退休在两市安置的。
  5.转业军官的父母离退休在两市安置,身边无其他子女的。
  6.双军人双外籍,转业一方在两市驻军服役满十五年,且生活基础在两市的。
  7.双军人单外籍,外籍一方转业,须在两市驻军服役满两年,且生活基础在两市的。  
  8.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从事飞行、般艇工作满15年,且配偶在两市工作或父母离退休在两市安置的。
  三.省直驻济南市单位接收条件
  1.符合进济南市市区安置的条件。
  2.未受过处分的。
  3.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年龄不超过38周岁;团职转业干部年龄不超过43周岁。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随调配偶系国家正式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的转业干部,按照进省直单位安置的计划和分配办法,择优选用。
(十六) 河南省暨郑州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河南省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河南且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系河南籍,现在豫工作或定居的;
  3.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河南籍且从河南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为河南籍且从河南入伍的或在驻豫部队服役15年以上、职务副团职以上者;
  4.转业干部的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在河南工作或定居并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5.河南经济建设急需的特殊技术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郑州市安置:
   1.原籍郑州市并从郑州市入伍或入伍前在郑州市工作;
  2.配偶婚前有郑州市常住户口,现仍在郑州市工作或定居;
  3.配偶现在郑州市工作满五年以上;
  4.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在郑州市工作或定居,身边无子女;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郑州并从郑州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原籍为郑州市并从郑州市入伍的,或在驻郑州部队服役15年以上、职务副团职以上的。
(十七) 湖北省暨武汉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湖北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的。
  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3.双军人双转,有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的;同在湖北省服役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湖北省会城市以外地区服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留队一方在武汉地区服役的,执行省会城市接收条件。
  4.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职务为副团职(含技术9级)或军龄满20年以上,其配偶现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满五年或婚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二等以上功臣,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水面舰艇工作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工作地区工作满 15年,其父母居住地或配偶随军前是湖北省的。
  6.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或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武汉市安置:
  1.原籍武汉或入伍前定居武汉并从武汉市入伍的(不含院校毕业分配入伍)。
  2.配偶婚前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现仍定居武汉,原籍武汉结婚满三年以上、原籍非武汉结婚满五年以上的。
  3.在驻武汉部队服役,其配偶随军在武汉有常住户口,本省籍满五年,外省籍满八年的。
  4.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武汉或入伍前定居武汉并从武汉入伍的。双军人单转,双外籍同在驻武汉部队连续服役满10年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单外籍同在驻武汉部队连续服役本省籍满五年、外省籍满八年,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
  5.父母或岳父母在武汉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6.职务为副团职(含技术9级)或军龄满20年以上,其配偶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满五年(武汉外部队服役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须具有高学历、高素质)或配偶婚前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的。
  7.二等以上功臣,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水面舰艇工作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其父母定居武汉或配偶随军前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8.特殊的专业人才。
(十八) 湖南省暨长沙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湖南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大中专学校入伍)是湖南的;
  2.配偶原籍是湖南,现在湘工作或定居的。配偶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地、州、市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入伍地,其配偶不作随迁随调处置;
  3.配偶原籍不是湖南,但现在湘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满三年的;
  4.无配偶或配偶现在湖南工作未满三年,但军龄满15年,转业时在驻湘部队连续服役满五年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湖南籍且从湘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为湖南籍且从湘入伍的,或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在湖南驻军连续服役满五年、军龄在20年以上,且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湖南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且没有其他子女在湘的;
  7.湖南经济建设急需的特殊技术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在长沙市安置:
  1.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大中专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配偶原籍系长沙市,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正式户口的;
  3.配偶原籍非长沙市,但在长沙市工作(含在驻长部队服役)且满五年以上的;
  4.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五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八年的;
  5.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和住房),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6.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或留队一方在长沙市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满五年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在长沙市驻军连续服役满八年,军龄在 20年以上,且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7.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并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8.转业干部进省直驻长沙市单位(含中央驻长单位)安置,必须具备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未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团职干部年龄45岁以下,营职以下干部年龄38岁以下,且表现优秀;
  9.铁路系统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铁路系统安排。个别因工作需要,省直与中央其他驻长单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本着出进对等的原则交换安排。
(十九) 广东省暨广州市、深圳市
  一.广东省接收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广东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户口在广东,但不含院校分配入伍)的。
    (2)在广东驻军连续20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东的(进广州或深圳市的,需符合该市的接收条件)。
    (3)双军人同时转业,有一方年满40周岁,并在广东驻军连续八年以上的。
    (4)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5)配偶户口在广东连续八年以上的。
    (6)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时按上述第四条款进广东,户口在广东连续五年以上的(按转业年度计算)。
    (7)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接收安置的。
  2.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照顾接收安置
    (1)配偶在广东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或系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地方单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2)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公因战致残,或从事飞行、在舰艇上服现役15年以上,或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东的。
    (3)配偶户口在广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广东工作或居住,户口在广东(不含随军、随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二.广州市接收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广州市或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分配入伍)的。
  (2)双军人同时转业,有一方军龄满20周年,并在广州市驻军连续八年以上的。
  (3)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4)配偶户口在广州市连续八年以上的。
  (5)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时按上述第三条款进广州市,户口在广州市连续五年以上的(按转业年度计算)。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照顾接收安置
  (1)配偶在广州市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系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地方单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2)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公因战致残,或从事飞行、在舰艇上服现役15年以上,或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州市的。
    (3)配偶户口在广州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户口在广州市(不含随军、随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三、深圳市接收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入伍时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院校分配入伍)的;
    (2)驻深部队,双军人一方转业到深圳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3)转业干部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深圳市连续两年以上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照顾安置
  (1)配偶在深圳工作,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属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到深圳市工作的;
    (2)在部队表现突出,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及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深圳市的;
    (3)配偶在深圳市户口不满两年,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在深圳市工作或居住,常住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随军、随迁或在特区购买商品房入户),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二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广西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1.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在广西(除区辖市以外)工作、居住(有常住户口),且要求在配偶所在地安置的,都予以接收安置。
  2.要求进区辖市安置的,按进区辖市的条件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进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六个区辖市(以下简称六市)安置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是六市或从六市入伍(不含在校学生入伍)的。原籍或入伍地为六市所属县的,由原籍或入伍地所在县安置。
    2.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岳母在六市工作,居住(有常住户口),身边确无子女照顾的。
    3.军队转业干部原籍外地,进南宁、桂林市安置,须是配偶在南宁、桂林市工作、居住(有常住户口)连续五年以上,并婚前一年的;进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市安置,须是配偶在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市工作、居住(有常住户口)的。
  4.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原在六市工作、居住(有常住户口)。已随军到边防海岛的。
    5.夫妇同系军队干部,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是六市或从六市入伍(不含在院校学生入伍)的;夫妇同系外地籍军队干部,有一方转业进南宁、桂林市安置,留部队一方须在南宁、桂林市驻军工作连续五年以上,并具备家属随军条件;进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市驻军部队服役,并具备家属随军条件。
  6.军队转业干部配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现在南宁、桂林市工作的。
  7.军队转业干部获得高级技术职称,回原籍地、县安置其专业无法对口,可在六市对口安排。
  8.军队转业干部荣获一等功以上奖励,本人要求进六市的。荣获二等功奖励、因战致残(能坚持正常工作)、在边防海岛工作满15年、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满15年的,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一贯表现好,本人要求进六市的;其中进南宁、桂林市须是父母或配偶在南宁、桂林市工作、居住(有常住户口),进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市的,军龄须满20年。
  中央、自治区在六市所属单位以及各地在六市中的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均按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十一) 海南省暨海口市
  一.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海南省可以接收安置:
  1.原籍海南或从海南入伍;
  2.配偶系海南籍或自幼在海南长大,现在海南工作;
   3.夫妇双方同时转业,一方是海南籍或从海南入伍;
   4.夫妇双方系外省籍,一方在海南地方工作,户口在海南满八年以上;
   5.转业干部系外省籍,其父母在海南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迁来)且身边无子女照顾;
   6.海南特区建设特别需要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海口市(含在海口市的中央、省直单位) 安置;
  1.海口市籍或从海口市入伍;
  2.配偶系海口籍或海口出生,在海口有常住户口;
  3.夫妇一方系海南籍,配偶在海口市地方单位工作,户口在海口市满五年以上;
  4.夫妇双方系外省籍,配偶在海口市地方单位工作,户口在海口市满八年以上;
  5.父母在海口地区工作或离退休定居海口,身边无子女照顾;
  6.荣立一等功,需要照顾安置的;
  7.荣立二等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转业前配偶在海口市工作具有常住户口;
  8.专业技术干部,其专业技术在各市、县无法对口适用,而海口地区又需要的。
(二十二) 重庆市
  一.转业干部本人在重庆市出生并取得重庆市户籍的;由重庆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不含重庆市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伍和户口不在重庆市而从重庆入伍,下同)并在重庆市有生活基础的;
  二.配偶婚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结婚满一年以上的;
  三.配偶符合随军条件,批准随军在重庆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
  四.重庆市驻军非重庆市出生或非重庆市入伍的双军人, 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五.父母(岳父母)调迁或离(退)休定居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父母身边无子女(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无常住户口子女或大中专院校就读、驻军部队服役子女)和配偶系独生子女的;
  六.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单位同意接收,并经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
  七.配偶或父母(岳父母)非重庆籍,但按政策规定已在重庆市购买住房,并有常住户口满五年以上,且父母(岳父母)身边无子女的,由居住地区(市)县接收安置。
(二十三) 成都地区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入成都地区安置:
  一.出生在成都市或从成都市入伍的。其中属省内中、小城市(不含阿坝、甘孜、凉山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就地就近安置的,按第(七)项执行;
  二.配偶婚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其中,正营职(正科级、技术级)以下干部进入城区(成都市所辖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安置的,结婚时间须满五周年。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干部进入城区安置的,转业干部进入郊区(成都市所辖青白江、龙泉驿两区和郊县(市),下同)安置的,结婚时间须满一周年;
  三.成都市驻军军龄满20周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城区,常住户口满五周年以上的;
四.非成都市出生或入伍的双军人,一方转业的,留队一方须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三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其中:进城区安置的,留队一方须军龄20周年或职务为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先期转业到城区安置的,其常住户口须满三周年;
  五.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或一等功荣立者,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在成都市城区有常住户口的,在城区安置可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从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巨地区或飞行、水面舰艇等艰苦岗位转业,在上述地区(岗位)连续服役15周年,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可在上述亲属所在地安置;
  六.父母(岳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在城区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其中,进入城区安置的,父母(岳父母)在城区的常住户口须满五周年;进入郊区安置的,父母(岳父母)在郊区常住户口满三周年;
    父母(岳父母)系离(退)休干部(职工),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经省委、省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进入成都市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七.非成都市驻军,但从成都市入伍,已在驻地结婚或配偶已随军,其父母在成都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或家庭有特殊困难;
  八.省内其它地区无法按专业对口安排的,从事特殊专业的高级技术人才和成都市经济建设急需的特殊人才,需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二十四) 贵州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一.转业干部原籍或入伍(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地属贵州省的;
  二.配偶在贵州省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属随军落户的必须符合随军条件);
  三.转业干部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在贵州省有常住户口并居住在贵州省、身边无子女的;
  四.本省驻军中夫妇双方均为外省籍军队干部,生活基础在贵州,一方转业志愿在贵州安置的;
  五.对原籍或入伍地不属贵州省的少数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自愿到贵州来安置的干部(含夫妇均系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的),按照[1990]国转办字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经济建设需要(如航空、重点工程项目等)外省籍专业技术人才。
(二十五) 云南省暨昆明市
  一.为缓解安置全迁户转业干部的困难,根据中央文件精神,配偶已随军在昆明以外的15个地州市的转业干部,可就近安置。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昆明市(四区)安置:
  1.转业干部系昆明籍并从昆明入伍的;  
    2.转业干部系昆明以外地州市入伍,其配偶婚前有昆明市常住户口,现居住在昆明的;
    3.转业干部及配偶均系云南籍,曾在驻昆部队连续现役满五年以上,其配偶在昆明市落户满五年以上的;
    4.转业干部系外省籍并从外省入伍,军龄满15年以上,其配偶婚前有昆明市常住户口,现居住在昆明并结婚满四年以上的;
    5.转业干部系外省籍并从外省入伍,曾在驻昆部队连续服役满八年以上,其配偶随军在昆明市落户八年以上的;
    6.双军人转业(双转或单转),双方同系云南籍,军龄满15年以上并同在驻昆部队连续服役满五年以上的;
    7.双军人转业(双转或单转),一方系外省籍并从外省入伍。另一方面为云南籍,双方同在驻昆部队股役满八年以上的(符合中发[1998]7号文件精神的按中央文件规定办理);
    8.双军人转业(双转或单转),双方同系外省籍并从外省入伍,双方同在驻昆部队连续八年以上的;
    9.转业干部或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已在昆明市定居的;
  10.被大军区、武警总部、公安部以上领导机关授予英雄称号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十六) 陕西省暨西安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陕西安置:
  1.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省籍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2.配偶原籍陕西,户口现在陕西,结婚三年以上。
  3.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陕西系全民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且连续工作10年以上。
  4.双军人夫妇,其中一方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
  5.陕西驻军的双军人夫妇,均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陕西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在当地有正式户口,在陕西无子女照顾。
  7.陕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8.陕西驻军,获一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当于省、部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的。
  9.军龄满20年或副团(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陕西工作满五年,或配偶婚前在陕西有常驻户口。
  10.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或配偶在陕西全民或大集体单位工作。
  二.符合陕西省接收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区安置;
  1.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它地区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2.配偶原籍西安,户口现在西安,结婚三年以上。
  3.配偶随军在西安系全民或集体单位正式职工,且连续工作六年以上。
   4.双军人夫妇,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
  5.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户口现在西安,身边无子女照顾。
  6.具有高级职称的特殊专业人员,在其它地市无法对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区对口安置的。
  7.获一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当于省、部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的。
  8.军龄满20年或副团(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西安工作满五年,或配偶婚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
  9.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或配偶在西安全民或集体单位工作。
(二十七) 甘肃省暨兰州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甘肃省接收安置:
  1.原籍甘肃或从甘肃入伍;
  2.配偶系甘肃籍或自幼在甘肃成长,现在甘肃工作;
  3.夫妇均系外省籍,一方在甘肃地方工作10年以上;
  4.夫妇双方同时转业,一方是甘肃籍或从甘肃入伍;
  5.志愿到甘肃边远贫困等艰苦地区工作并服从分配;
  6.转业干部系外省籍,其父母、岳父母定居甘肃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兰州市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安置:
  1.兰州市籍或从兰州市区入伍(不含永登、皋兰、榆中县、红古区和外省、外县考入兰州地区院校入伍的。下同);
  2.配偶系兰州籍或兰州出生,在兰州市有常住户口;
  3.夫妇一方系甘肃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4.夫妇双方系外省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
  5.父母、岳父母定居兰州,身边无子女照顾并在兰州有住房(投岳父母的,配偶必须系独生女);
  6.荣立一等功,需要照顾安置的;
  7.荣立二等功和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转业前配偶在兰州市区工作并有常住户口。
(二十八) 青海省暨西宁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青海省接收安置:
  1.原籍青海并从青海入伍的;
  2.原籍其他省、区、市,在青海服役满15年的;
  3.配偶在青海有正式工作或已随军落户的;
  4.其父母或岳父母在青海工作或休养的;
  5.双军人其中一方原籍青海或从青海入伍,双方同时转业或其中一方先转的;
  6.青海省特需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7.本人志愿到青海省州、地,地区工作的。
  二.西宁地区照顾安置的条件:
  1.转业干部配偶在西宁有正式工作;
  2.其父母、岳父母现在西宁工作或休养、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3.在青海省艰苦地区连续工作满15年的正营职以上转业干部;
  4.立有战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军功的;
  5.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或表彰的。
(二十九) 宁夏回族自治区暨银川市
    一.自治区接收条件
  1.原籍宁夏或从宁夏入伍;
  2.配偶系宁夏籍或自幼在宁夏成长,现在宁夏工作;
  3.服役期间,父母迁移宁夏;
  4.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宁夏工作两年以上(含在驻军服役);
  5.夫妇双方同时转业,其中一方是宁夏籍,从宁夏入伍或在驻宁夏部队服役满20年;
  6.宁夏急需的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银川市接收条件:
  1.原籍银川市或从银川市入伍;
  2.配偶系银川籍或银川出生,在银川市有常住户口;
  3.配偶随军并在银川有正式工作;
  4.荣立一等功者。
(三十)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一.照顾安置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乌鲁木齐市或根据本人意愿在自治区内其他城市安置:
  1.服役20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期满,在一类区海拔3500-4500米高原累计工作八年以上,或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原累计工作五年以上的师团职工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2.服役22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期满,在二类区统计工作12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3.服役24年以上,批准转业时任现职满,在三类区统计工作15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人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4.在一类区连续六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八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其随军的配偶原属乌鲁木齐市户口,在乌鲁木齐市工作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5.在一类区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七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九年以上,其配偶系乌鲁木齐市户,在乌鲁木齐市工作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6.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获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自治区一、二类地区的地、州所在市安置:
  1.在一类区海拔3500-4500米高原累计工作五年以上,或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原累计工作三年以上,以及在二类区累计工作八年以上,或在三类区累计工作 10年以上的师团职干部和军队技术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2.在一类区累计工作八年以上,或在二类区累计工作10年以上,或在三类区累计工作12年以上的营职以下干部和军队技术10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干部;
    3.荣立三等功或在本职级岗位上受三次嘉奖或受到军以上单位表彰的各职级干部和军队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
  4.配偶随军前工作单位在上述地、州、市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凡在一类区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在二类区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在三类区连续工作七年以上的各职级干部和各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或地、州所在市安置。
    对荣立三等功多次或荣立战功者,可适当放宽照顾条件;对因战、因公致残但未丧失工作能力的转业干部,在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上应予适当照顾。
    三.乌鲁木齐市
   1.由乌鲁木齐市入伍的(只限于入伍时户口所在乌市,不包括外地报考军校和原籍系乌市的);
    2.转业干部爱人原籍是乌市出生,现在乌市工作的;
    3.转业干部的父母或岳母在乌市定居,身边确无子女照顾的;
    4.转业干部爱人在乌市正式工作满八年以上(系指全民或大集体职工)、随军家属在乌市落户10年以上的,双军人必须双方均在驻乌市部队服役满八年以上的;
    5.飞行员,其爱人在乌市有正式工作的;
    6.荣立二等功或在南线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乌市的;
    7.少数民族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其家庭生活基础在乌市的;
  8.转业干部爱人系在乌市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干部和具有相当助工以上的职称的科研人员,以及各类学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骨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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