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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二章(三)-报关员考试 | |||||
作者:51kw.com 文章来源:www.51k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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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开办专业报关企业的条件 1.符合海关规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专业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报关员应当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报关行为规则 1.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如需办理所在关区以外口岸报关事宜的,由所在地海关报上级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2.在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协助海关提供委托人及报关税等有关文字记录资料。 3.不得出借其名义,受其他人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4.设立专职报关员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申报进口的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应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6.应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报关单据、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7.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对外公布。 (三)法律责任 1.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发生走私、偷逃税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取消其报关资格。企业负责人、报关部门主管人员及发生违法行为的报关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从事报关工作。 2.如受委托人的欺骗,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3.发生下列情事之一的,所在地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 (2)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3)拖欠税款和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 (4)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不参加年审的; (5)违反海关规定,有变更未经核准,停业未经备案,出借其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报关纳税,未建立账册和经营记录,未完整保留有关单证、票据、函电,不接受海关稽查等情事的。 二、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申办注册登记的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外经贸部和交通部)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代理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报关员应当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报关行为规则 1.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一级海关商得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 2.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3.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 (1)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 (2)承揽、承运该批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3)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 4.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5.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应按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账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账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 (三)法律责任 1.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1)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 (2)对报关员管理不力,多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3)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4)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5)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6)未按规定建立财务账册或报关营业记录,或账册及报关营业记录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的; (7)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2.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的,海关取消其报关权,并缴销“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申办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必备条件的; (2)有上述1款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 (3)有走私行为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5)有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 3.受委托人的欺骗,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缴报关企业的经济责任。 4.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除按上述第1、2款的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三、海关对自理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报关行为规则 1.应在所在地海关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事宜。经所在地海关核准,可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2.只能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不得代理其他企业报关。 3.要按海关规定聘用合格的报关员,在办理报关时,要如实向海关申报,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单证,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责。 4.要建立健全财务账册,真实、完整地记录进出口经营活动,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整地保留各种进出口的单证、票据、函电等文件资料。 5.积极协助、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情事的调查或稽查。 (二)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2)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3)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4)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权,缴销“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主管部门已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报关企业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 (3)犯有走私罪的; (4)有上述1款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报关企业的代理报关行为规范 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过程中,除了要遵循进出口货物报关的行为规范外,还应遵守下列规范: 1.报关企业应在海关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报关活动。其中,专业报关企业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情况特殊的,报关企业经所在地海关取得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办理异地报关业务。 2.除特殊情况外,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企业、单位的委托办理报关纳税事宜。报关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4.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5.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6.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账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账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 7.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8.报关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纳税义务;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连带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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